一房二賣需擔責
發布時間:2020/6/14 20:10:18瀏覽次數:1681
案情介紹
2008年11月,蔡某與金某簽訂了一份房屋買賣合同,約定金某將自己所有的一套商品住房出售給蔡某,房屋總價為人民幣40萬元。協議簽訂后,金某的妻子吳某提出房屋是夫妻共同財產,并以金某系無權處分該房屋為由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確認買賣合同無效。在法院審理過程中,雙方達成和解,并于2009年6月重新簽訂一份房屋買賣合同,約定房屋總價為人民幣50萬元,金某和吳某均在合同上簽字,蔡某當場向對方支付了定金人民幣15萬元。2009年12月,當蔡某按照合同約定將剩余房款交付給金某要求辦理過戶手續時,金某確告知蔡某房屋已經賣給其他人了,并且已經辦理了過戶手續。蔡某得知后,非常氣憤,要求金某賠償他的損失,因雙方未能協議一致,蔡某將金某和吳某告上法庭。
代理律師接受委托后,到房產交易部門查詢了訟爭房屋的產權信息,發現金某和吳某已經將房屋以人民幣76萬元的價格賣給他人。在法庭審理過程中,代理律師提出金某和吳某違背誠實信用原則,違反合同約定,將一房二賣,顯然構成違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賠償蔡某的損失。損失的確定應當以金某兩次出售房屋的差價為依據,這部分損失為蔡某因雙方之間合同的可得利益損失,對此違約方金某和吳某應當予以賠償。最終在法庭的主持下,雙方達成調解協議,金某和吳某退還蔡某定金15萬元,并賠償蔡某損失人民幣20萬元,本案成功解決。
代理律師:江蘇紫瑯律師事務所 章國樑律師
2008年11月,蔡某與金某簽訂了一份房屋買賣合同,約定金某將自己所有的一套商品住房出售給蔡某,房屋總價為人民幣40萬元。協議簽訂后,金某的妻子吳某提出房屋是夫妻共同財產,并以金某系無權處分該房屋為由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確認買賣合同無效。在法院審理過程中,雙方達成和解,并于2009年6月重新簽訂一份房屋買賣合同,約定房屋總價為人民幣50萬元,金某和吳某均在合同上簽字,蔡某當場向對方支付了定金人民幣15萬元。2009年12月,當蔡某按照合同約定將剩余房款交付給金某要求辦理過戶手續時,金某確告知蔡某房屋已經賣給其他人了,并且已經辦理了過戶手續。蔡某得知后,非常氣憤,要求金某賠償他的損失,因雙方未能協議一致,蔡某將金某和吳某告上法庭。
代理律師接受委托后,到房產交易部門查詢了訟爭房屋的產權信息,發現金某和吳某已經將房屋以人民幣76萬元的價格賣給他人。在法庭審理過程中,代理律師提出金某和吳某違背誠實信用原則,違反合同約定,將一房二賣,顯然構成違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賠償蔡某的損失。損失的確定應當以金某兩次出售房屋的差價為依據,這部分損失為蔡某因雙方之間合同的可得利益損失,對此違約方金某和吳某應當予以賠償。最終在法庭的主持下,雙方達成調解協議,金某和吳某退還蔡某定金15萬元,并賠償蔡某損失人民幣20萬元,本案成功解決。
代理律師:江蘇紫瑯律師事務所 章國樑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