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某法輪功案(某市法輪功案自愿認罪第一案
發(fā)布時間:2020/6/14 20:17:37瀏覽次數(shù):2040
【案情簡介】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尹某于2013年12月至2015年2月期間,明知法輪功是邪教組織,仍先后9次將法輪功書刊、法輪功光盤、印有法輪功宣傳語的反宣幣、內(nèi)有法輪功視頻文件的MP4播放器向他人傳播。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尹某曾因傳播邪教宣傳品受過刑事處罰,刑滿釋放后又向他人傳播有法輪功內(nèi)容的書刊、光盤等,使法輪功得以傳播……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
另,被告人尹某因違反社團登記管理規(guī)定從事活動,于2000年4月5日被啟東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曾因在天安門廣場集體修煉法輪功,于2000年8月26日行政拘留十日;曾因傳播邪教宣傳品,于2000年12月20日、2004年10月25日被南通市勞動教養(yǎng)管理委員會分別教養(yǎng)一年六個月、二年三個月;曾因犯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于2010年10月13日被啟東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于2010年10月27日被假釋。
【辦案思路】
1、明確告知不做無罪辯護。
2、刑法規(guī)定“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尹某系累犯,沒有其他從輕情節(jié),這次刑期也不可能低于四年。
通過與其溝通,知道其深受法輪功、李洪志的毒害……中毒很深,但是覺得其本性不壞,如果說能夠自愿認罪的話(在啟東歷史上還沒有法輪功犯罪的自愿認罪,把此想法與案件承辦人溝通后,承辦人很是認同,同時均表示不抱希望),則可以在量刑時求得從輕的機會。
為了能使其自愿認罪,便主動與其談論“法輪功、李洪志”,探求其癡迷于法輪功的原因:與其談論“佛教、道教、基督教等宗教的教義及與法輪功的區(qū)別,揭露法輪功的欺騙性……”;一次在聊到佛陀“割肉飼鷹”時,我強調(diào)佛陀“舍己為人普度一切人生”的偉大,“這才是宗教”,尹某說法輪功也講究“舍己為人”,我當即說“法輪功舍己為人是悖論,是欺騙他人的……如果說你也愿意舍己為人的話,你就應當認罪,為自己家人著想,爭取從輕量刑……”。通過不懈的努力,其終于愿意認罪,從而為從輕判決求得了機會。
【判決結(jié)果】
某市人民法院判決尹某犯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辯護詞節(jié)選】
……
被告人尹某讓人同情之處
1、不可否認的事實是被告人尹某曾因傳播邪教宣傳品受過刑事處罰。
2、被告人尹某平時待人接物很好,在家里也是個好妻子,好母親,其不僅能尊老敬幼,與鄰里關系也很好。但因受“李洪志8歲得上乘大法,具大神通,有搬運、定物、思維控制、隱身等功能……功力達極高層次,了悟宇宙真理,洞察人生,預知人類過去、未來……?!钡忍摷傩麄鞯拿沈_,將李洪志的歪理邪說奉為寶典,因而走上犯罪之路,其確實有讓人同情之處……
綜上,被告人尹某的犯罪行為理應受到法律的懲處,但其受他人蒙騙的遭遇卻也不能不令人同情。因此,本辯護人建議,結(jié)合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實及自愿認罪的情節(jié),在認定被告人犯罪的同時,更要體現(xiàn)刑罰的謙抑功能、教育功能,寬嚴相濟的刑事司法政策,給被告人尹某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希望合議庭在量刑時考慮被告人尹某在本案中具有從輕處罰的情節(jié)(自愿認罪的典型意義),對被告人尹某給予從輕處罰。謝謝!
尹某法輪功案(某市法輪功案自愿認罪第一案)季翔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尹某于2013年12月至2015年2月期間,明知法輪功是邪教組織,仍先后9次將法輪功書刊、法輪功光盤、印有法輪功宣傳語的反宣幣、內(nèi)有法輪功視頻文件的MP4播放器向他人傳播。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尹某曾因傳播邪教宣傳品受過刑事處罰,刑滿釋放后又向他人傳播有法輪功內(nèi)容的書刊、光盤等,使法輪功得以傳播……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
另,被告人尹某因違反社團登記管理規(guī)定從事活動,于2000年4月5日被啟東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曾因在天安門廣場集體修煉法輪功,于2000年8月26日行政拘留十日;曾因傳播邪教宣傳品,于2000年12月20日、2004年10月25日被南通市勞動教養(yǎng)管理委員會分別教養(yǎng)一年六個月、二年三個月;曾因犯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于2010年10月13日被啟東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于2010年10月27日被假釋。
【辦案思路】
1、明確告知不做無罪辯護。
2、刑法規(guī)定“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尹某系累犯,沒有其他從輕情節(jié),這次刑期也不可能低于四年。
通過與其溝通,知道其深受法輪功、李洪志的毒害……中毒很深,但是覺得其本性不壞,如果說能夠自愿認罪的話(在啟東歷史上還沒有法輪功犯罪的自愿認罪,把此想法與案件承辦人溝通后,承辦人很是認同,同時均表示不抱希望),則可以在量刑時求得從輕的機會。
為了能使其自愿認罪,便主動與其談論“法輪功、李洪志”,探求其癡迷于法輪功的原因:與其談論“佛教、道教、基督教等宗教的教義及與法輪功的區(qū)別,揭露法輪功的欺騙性……”;一次在聊到佛陀“割肉飼鷹”時,我強調(diào)佛陀“舍己為人普度一切人生”的偉大,“這才是宗教”,尹某說法輪功也講究“舍己為人”,我當即說“法輪功舍己為人是悖論,是欺騙他人的……如果說你也愿意舍己為人的話,你就應當認罪,為自己家人著想,爭取從輕量刑……”。通過不懈的努力,其終于愿意認罪,從而為從輕判決求得了機會。
【判決結(jié)果】
某市人民法院判決尹某犯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辯護詞節(jié)選】
……
被告人尹某讓人同情之處
1、不可否認的事實是被告人尹某曾因傳播邪教宣傳品受過刑事處罰。
2、被告人尹某平時待人接物很好,在家里也是個好妻子,好母親,其不僅能尊老敬幼,與鄰里關系也很好。但因受“李洪志8歲得上乘大法,具大神通,有搬運、定物、思維控制、隱身等功能……功力達極高層次,了悟宇宙真理,洞察人生,預知人類過去、未來……?!钡忍摷傩麄鞯拿沈_,將李洪志的歪理邪說奉為寶典,因而走上犯罪之路,其確實有讓人同情之處……
綜上,被告人尹某的犯罪行為理應受到法律的懲處,但其受他人蒙騙的遭遇卻也不能不令人同情。因此,本辯護人建議,結(jié)合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實及自愿認罪的情節(jié),在認定被告人犯罪的同時,更要體現(xiàn)刑罰的謙抑功能、教育功能,寬嚴相濟的刑事司法政策,給被告人尹某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希望合議庭在量刑時考慮被告人尹某在本案中具有從輕處罰的情節(jié)(自愿認罪的典型意義),對被告人尹某給予從輕處罰。謝謝!
尹某法輪功案(某市法輪功案自愿認罪第一案)季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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