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爾公司訴天水來公司侵犯商業秘密糾紛案
發布時間:2022/3/5 16:49:47瀏覽次數:2568
原告舒爾公司訴稱,該公司投入近400余萬元資金。經過近一年的時間研制成功舒爾家用中央水調。該產品屬于國內首家自行打造模具生產制造的家用軟化水自動控制調節產品。相關技術信息為公司商業秘密。被告于某曾經購買了該公司生產的舒爾家用中央水調一套。于某與被告楊某共同投資成立了天水來公司。從事天水來牌家用“傻瓜”全自動軟水機的生產和經營工作。舒爾公司認為被告的軟水機使用的技術方案行為已經嚴重侵害了該公司的商業秘密。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法院審理后認為。原告自行設計的軟水機自動控制閥具備一定的創新性,不能從公開渠道直接獲取,且該技術信息能為原告帶來相應的經濟利益,具有一定的實用性;同時,原告通過制定保密規定及有關規章制度等形式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因此上述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符合商業秘密構成要件。應當獲得保護。
被告天水來公司在參考可利爾軟水機美國原裝5600SE控黼閥塑料樣品以及所購買的舒爾中央水調的基礎上,以反向工程的方式進行研究,并通過與有關模具加工廠家的合作,最終研制出以組合分流閥為核·心技術的天水來牌軟水機。因此,雖然天水來公司涉案產品與原告的涉案產品在技本內容上有相同之處,但應當認定其所使用的技術信息具有合法來源,并未侵犯原告的商業秘密。原告主張被告天水來公司侵犯了其商業秘密,但未能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其主張,因此,法院對其上述主張不予支持。
【南通律師觀點】
“反向工程”又稱“逆向工程”,是指通過對購買的產品或其他合法渠道取彳導的產品進行拆卸、測繪、分析,從而弄清該產品的原理,獲得該產品的有關技術信息的一種方法。從某種意義上說,反向工程就是仿造,是引進吸收他人先進技術的一種常用手段。
通過反向工程取得的技術能否使用要看該項技術是否申請了專利。如果他人已經就該項技術申請了專利,就代表該技術已經公開了,根本就無須通過反向工程破解,即使破解了也不能使用。如果該技術是商業秘密,通過反向工程破解后,使用就是合法的,不存在侵權問題。
為什么通過反向工程獲取的商業秘密不侵權?反向工程獲取信息也要付出合理的勞動,并不是不勞而獲。如果不進行反向工程研究,社會公眾是無法獲取信息的。人類的天性是對新生事物的好奇與研究,通過反向工程獲取商業秘密中所蘊藏的技術信息,可以加速科技革新,同時也促使商業秘密人加速其技術開發,以確保競爭優勢,而不是安于現狀。進行反向工程的商品是已經流通到公共領域的產品,公眾有權對產品中所包含的信息進行了解、獲取、披露,反向工程就是有效手段之一。因此,反向工程豁免是公眾的法定權利,是商業秘密領域的一項具有平衡各方利益的公共政策。
【訴訟技巧】
反向工程前提必須是通過合法的手段取得產品。在涉及反向工程的訴訟中.tt合法性”成為能否證明商業秘密侵權的直接證據。所以,對于涉及商業秘密的產品進行反向工程時,一定要通過合法渠道取得產品。
對于商業秘密持有人來說,需要對該技術進行充分的評估。如果產品中涉及的技術秘密通過反向工程破解的可能性比較大,就不要作為商業秘密來保護,直接申請專利。專利雖然只是在一定期限內享有壟斷性保護,也好過商業秘密被破解甚至被公開所造成的不利影響。
有些技術秘密持有人在銷售含有其商業秘密的產品時,與購買人簽訂禁止反向工程的條款,如約定購買人不得通過反向工程獲悉其商業秘密,即使通過反向工程獲悉了商業秘密也不能使用等。由于這樣的條款違反了法律規定,是無效的。
【法條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二條 通過自行開發研制或者反向工程等方式獲得的商業秘密,不認定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第(一)、 (二)項規定的侵犯商業秘密行為。
前款所稱“反向工程”。是指通過技術手段對從公開渠道取得的產品進行拆卸、測繪、分析等而獲得該產品的有關技術信息。當事人以不正當手段知悉了他人的商業秘密之后,又以反向工程為由主張獲取行為合法的,不予支持。
法院審理后認為。原告自行設計的軟水機自動控制閥具備一定的創新性,不能從公開渠道直接獲取,且該技術信息能為原告帶來相應的經濟利益,具有一定的實用性;同時,原告通過制定保密規定及有關規章制度等形式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因此上述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符合商業秘密構成要件。應當獲得保護。
被告天水來公司在參考可利爾軟水機美國原裝5600SE控黼閥塑料樣品以及所購買的舒爾中央水調的基礎上,以反向工程的方式進行研究,并通過與有關模具加工廠家的合作,最終研制出以組合分流閥為核·心技術的天水來牌軟水機。因此,雖然天水來公司涉案產品與原告的涉案產品在技本內容上有相同之處,但應當認定其所使用的技術信息具有合法來源,并未侵犯原告的商業秘密。原告主張被告天水來公司侵犯了其商業秘密,但未能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其主張,因此,法院對其上述主張不予支持。
【南通律師觀點】
“反向工程”又稱“逆向工程”,是指通過對購買的產品或其他合法渠道取彳導的產品進行拆卸、測繪、分析,從而弄清該產品的原理,獲得該產品的有關技術信息的一種方法。從某種意義上說,反向工程就是仿造,是引進吸收他人先進技術的一種常用手段。
通過反向工程取得的技術能否使用要看該項技術是否申請了專利。如果他人已經就該項技術申請了專利,就代表該技術已經公開了,根本就無須通過反向工程破解,即使破解了也不能使用。如果該技術是商業秘密,通過反向工程破解后,使用就是合法的,不存在侵權問題。
為什么通過反向工程獲取的商業秘密不侵權?反向工程獲取信息也要付出合理的勞動,并不是不勞而獲。如果不進行反向工程研究,社會公眾是無法獲取信息的。人類的天性是對新生事物的好奇與研究,通過反向工程獲取商業秘密中所蘊藏的技術信息,可以加速科技革新,同時也促使商業秘密人加速其技術開發,以確保競爭優勢,而不是安于現狀。進行反向工程的商品是已經流通到公共領域的產品,公眾有權對產品中所包含的信息進行了解、獲取、披露,反向工程就是有效手段之一。因此,反向工程豁免是公眾的法定權利,是商業秘密領域的一項具有平衡各方利益的公共政策。
【訴訟技巧】
反向工程前提必須是通過合法的手段取得產品。在涉及反向工程的訴訟中.tt合法性”成為能否證明商業秘密侵權的直接證據。所以,對于涉及商業秘密的產品進行反向工程時,一定要通過合法渠道取得產品。
對于商業秘密持有人來說,需要對該技術進行充分的評估。如果產品中涉及的技術秘密通過反向工程破解的可能性比較大,就不要作為商業秘密來保護,直接申請專利。專利雖然只是在一定期限內享有壟斷性保護,也好過商業秘密被破解甚至被公開所造成的不利影響。
有些技術秘密持有人在銷售含有其商業秘密的產品時,與購買人簽訂禁止反向工程的條款,如約定購買人不得通過反向工程獲悉其商業秘密,即使通過反向工程獲悉了商業秘密也不能使用等。由于這樣的條款違反了法律規定,是無效的。
【法條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二條 通過自行開發研制或者反向工程等方式獲得的商業秘密,不認定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第(一)、 (二)項規定的侵犯商業秘密行為。
前款所稱“反向工程”。是指通過技術手段對從公開渠道取得的產品進行拆卸、測繪、分析等而獲得該產品的有關技術信息。當事人以不正當手段知悉了他人的商業秘密之后,又以反向工程為由主張獲取行為合法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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