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律師收費標準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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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律師收費標準2017
蘇價費〔2017〕113號 省物價局 省司法廳關于明確 我省律師服務收費試行標準的通知 各設區市、縣(市、區)物價局(發改委、發改局)、司法局: 為了規范律師服務收費行為,維護委托人和律師事務所的合法權益,促進律師服務業健康發展,根據省物價局 省司法廳《江蘇省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蘇價規〔2016〕9號)等規定,現將我省實行政府指導價的律師服務收費試行標準及相關要求明確如下,請各地認真貫徹執行。 1、律師事務所在履行服務和收費時,應嚴格按照《江蘇省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江蘇省律師服務收費試行標準表》(詳見附件1)明確的要求和項目標準進行收費。嚴格按照《重大、疑難、復雜訴訟案件認定標準》(詳見附件2)確定案件難易程度。對實行風險代理和計時收費的,嚴格按照由省律師協會制定的《江蘇省律師服務風險代理收費規則》和《江蘇省律師服務計時收費規則》實施收費。 2、律師事務所應嚴格遵循公開公平、自愿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開展法律活動。應嚴格執行收費公示制度,相關服務收費項目、收費標準、計費單位及收費文件依據、價格投訴電話等,均應當在律師事務所顯著位置予以公示,方便委托人查詢,接受社會監督。公民和組織發現律師事務所有違反規定不執行政府指導價或者其他價格違法行為的,可以向價格主管部門舉報。 3、試行標準自發文之日起執行,試行期限2年。省物價局省司法廳《關于調整律師服務收費標準的通知》(蘇價費〔2013〕421號)同時廢止。 附件:1.江蘇省律師服務收費試行標準表 2.重大、疑難、復雜訴訟案件認定標準 江蘇省物價局 江蘇省司法廳 2017年6月30日 附件1 江蘇省律師服務收費試行標準表 單位:元
說明: 一、代理刑事案件 1、擔任刑事自訴案件辯護人、代理人,公訴案件被害人代理人的,按照刑事案件收費一審標準收費。 2、代理刑事案件被害人的,按照標準酌減收費。 3、單獨代理第二審、死刑復核、審判監督及特別程序案件的按照一審收費標準收費。曾代理前一階段的,后一階段起減半。 4、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時涉及數個罪名或數起犯罪事實,可按照所涉罪名或犯罪事實分別計件收費。 5、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的民事訴訟部分,屬于實行政府指導價范圍的,按照民事訴訟案件標準收費;屬于市場調節價范圍的,由律師事務所和委托人協商確定。 二、代理民事案件 1、單獨代理二審、再審、執行、反訴案件分別按照一審案件的收費標準收費。曾代理前一階段的,后一階段起減半。 2、民事、國家賠償及仲裁案件同時涉及財產和非財產關系的,可按較高者計算并收費。 3、代理本訴同時代理反訴案件的,反訴標的額另行減半收費。 4、涉及財產(訴訟爭議標的額)收費實行分檔費率累進計費。 三、所有類型案件 1、代理各類訴訟案件的申訴,按照一審階段收費標準執行。 2、風險代理收費適用于涉及財產關系的法律事務,刑事訴訟案件,實行政府定價的民事案件、國家賠償和仲裁案件禁止風險代理收費。實行風險代理收費的,合同約定不明確或者顯失公平的,按照有利于委托人的解釋。 3、委托人為境外或港、澳、臺的,辦理涉外或涉港、澳、臺法律事務,可以由律師事務所參照外國或港、澳、臺地區駐我國代表機構辦理同類法律事務的收費標準,與委托人協商確定收費數額。 4、重大、疑難、復雜訴訟案件經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協商一致并確認。 5、代理實行政府指導價的案件,采用計時收費的,不足30分鐘不收費;超過30分鐘不足1小時,按1小時;按一名律師辦理事務時間確定,需要兩名及以上律師的,分別計算時間并相加后確定。 6、律師事務所在提供法律服務過程中通過辦案律師代委托人支付的訴訟費、仲裁費、鑒定費、公證費、翻譯費、跨境通訊費、專家論證費等代付費用以及辦案差旅費不屬于律師服務費,由委托人另行支付。律師事務所需要預收辦案差旅費的,應當與委托人協商一致,并書面約定,確需變更費用的,律師事務所必須事先征得委托人的書面同意。 附件2 重大、疑難、復雜訴訟案件認定標準 為準確判定律師服務所受理的訴訟案件的難易復雜程度,規范收費行為,維護委托人和律師事務所的合法權益,根據《江蘇省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制定本認定標準。 一、適用范圍 本認定標準適用于在江蘇省設立的律師事務所受理訴訟案件時,準確認定案件的難易復雜程度,準確適用律師服務收費標準,除以下認定的重大、疑難、復雜案件,其余類型的案件均按簡單案件的收費標準執行。 二、重大、疑難、復雜訴訟案件認定標準 (一)通用認定標準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訴訟案件,為重大、疑難、復雜訴訟案件: 1、由中級以上(含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一審案件; 2、符合法院、檢察院、公安、司法行政等機關重大、疑難、復雜案件標準的案件; 3、引起社會普遍關注、具有較大社會影響的案件; 4、新類型案件; 5、涉外或涉港、澳、臺的案件; 6、辦案機關決定需要其他專業人士參與的案件,但由一般翻譯與鑒定人員參與的簡易案件除外; 7、案情復雜、涉及3個以上法律關系的案件; 8、異地辦理(即在律師事務所所在地級市行政區劃以外辦理)的非明顯簡易的案件; 9、其他由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協商一致,經委托人認可的作為重大、疑難、復雜的案件。 (二)重大訴訟案件認定標準 1、重大刑事訴訟案件認定標準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刑事訴訟案件,屬于重大刑事訴訟案件: (1)在縣級區域以上范圍內具有較大社會影響的案件或引發媒體高度關注的案件; (2)由地級市以上司法機關負責偵查、起訴、審判的案件; (3)涉外或涉港、澳、臺犯罪的案件; (4)單位犯罪的案件;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可能被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 (6)存在群體性、敏感性等因素對社會穩定有較大影響的案件。 2、重大民事訴訟案件認定標準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民事訴訟案件,屬于重大民事訴訟案件: (1)在縣級區域以上范圍內具有較大社會影響的案件或引發媒體高度關注的案件; (2)存在群體性、敏感性等因素對社會穩定有較大影響的案件; (3)涉外或涉港、澳、臺的案件; (4)由中級以上(含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一審案件。 3、重大行政訴訟案件認定標準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訴訟案件,屬于重大行政訴訟案件: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或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訴訟案件; (2)在縣級區域以上范圍內具有較大社會影響的案件或引發媒體高度關注的案件; (3)存在群體性、敏感性等因素對社會穩定有較大影響的案件; (4)涉外或涉港、澳、臺的案件; (5)由中級以上(含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一審案件; (6)對縣級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的職能部門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行政訴訟的案件; (7)對涉及當地重大基礎建設、投資建設及社會公共利益建設項目的行政許可或重大行政處罰提起行政訴訟的案件。 (三)疑難、復雜訴訟案件認定標準 1、疑難、復雜刑事訴訟案件認定標準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刑事訴訟案件,屬于疑難、復雜刑事訴訟案件: (1)存在罪與非罪爭議的案件; (2)存在此罪與彼罪定性爭議的案件; (3)存在檢察機關決定不起訴可能的案件; (4)涉嫌2個以上罪名的案件; (5)3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 (6)申訴或申請再審案件; (7)涉嫌危害國家安全、危害公共安全、黑社會性質組織、恐怖組織、走私、毒品、貪污賄賂、瀆職侵權、破壞金融秩序、金融詐騙、危害稅收征管、妨害公司企業管理秩序、侵犯知識產權、擾亂市場秩序等具有嚴重社會危害性的案件; (8)涉嫌《刑法修正案》規定的新罪名案件。 2、疑難、復雜民事訴訟案件認定標準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民事訴訟案件,屬于疑難、復雜民事訴訟案件,但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除外: (1)涉及3個以上法律關系或3項以上訴訟請求的案件; (2)一方當事人提出管轄異議的案件; (3)任意一方當事人人數在3人以上的或《民事訴訟法》第53條、54條、55條所規定的共同訴訟、集團訴訟等案件; (4)一方證據在20件以上或雙方證據在30件以上證據繁多的民事案件或涉案事實時間跨度超過3年以上的案件; (5)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審理的再審或抗訴案件; (6)與行政法律關系或刑事法律關系有交叉的民事案件; (7)刑事申訴或刑事再審中的附帶民事訴訟案件; (8)審判機關在律師事務所所在的地級市以外的案件; (9)訴訟過程中未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的執行案件和公證債權文書的執行案件; (10)開庭審理超過4次以上或一個審理時間超過18個月的案件; (11)權屬糾紛、醫療損害賠償糾紛、人壽保險合同糾紛、代位權糾紛、撤銷權糾紛、招標投標買賣糾紛、拍賣糾紛、房地產開發經營合同糾紛、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技術合同糾紛、知識產權糾紛、保險合同糾紛、海商合同糾紛、信用證糾紛、期貨交易糾紛、信托糾紛、經營合同糾紛、農業承包合同糾紛、提單糾紛、存單糾紛、承包經營權糾紛、票據證據權益糾紛、股東權糾紛、損害公司權益糾紛、不正當競爭糾紛、海事糾紛等新類型案件; (12)適用特殊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 3、疑難、復雜行政訴訟案件認定標準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訴訟案件,屬于疑難、復雜行政訴訟案件: (1)行政訴訟原告在3人以上的案件; (2)被訴行政行為與民事或刑事法律關系交叉的案件; (3)因涉及知識產權、海商海事、稅收等專業的行政訴訟案件; (4)申訴或再審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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