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高院:股東抽逃出資后又轉讓股權,仍需向公司履行出資義務?
發布時間:2020/6/11 7:00:49瀏覽次數:1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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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負有按照公章的約定履行出資的義務,股東承擔有限責任的前提是依約向公司承擔履行出資義務。實務中有的股東比較“聰明”,認為只要將股權轉走,就不必承擔因抽逃出資而返還出資的義務,“法網恢恢疏而不漏”法律不會給這個機會的。
江蘇高院:股東抽逃出資后又轉讓股權,仍需向公司履行出資義務? 案例簡述董某軍與曹某書各自出資408萬元和392萬元設立慶瑞都公司,分別持有該公司股權51%、49%。2009年6月1日,二人將800萬元注冊資金匯入慶瑞都公司賬戶驗資。因二人所籌注冊資金均通過中介向他人借款,故驗資后2009年6月2日慶瑞都公司又將該800萬元轉出歸還于出借人馬某200萬元、張某飛40萬元、孫某安303萬元、吉某霞257萬元。
2011年9月18日,曹某書與董某軍簽訂股權轉讓協議,約定曹某書將其持有的慶瑞都公司49%股權以392萬元價格轉讓給董某軍。
慶瑞都公司為維護合法權益,請求判令曹某書歸還注冊資金392萬元,承擔利息112萬元、律師費及147號判決中慶瑞都公司支付的38160元訴訟費。
一二審法院都支持了慶瑞都公司的請求。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2014)蘇商終字第0011號【上訴人曹某書因與被上訴人連云港慶瑞都置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慶瑞都公司)股東出資糾紛一案】
本院認為: 2.關于曹某書是否應承擔抽逃注冊資本責任的問題。本案中,曹某書作為慶瑞都公司的股東,在公司驗資注冊后又將出資款轉出,至其將股權轉讓給董某軍時仍未補繳,其行為損害了公司的利益,應向公司補足出資。對于曹某書提出的其轉讓股權時慶瑞都公司的資產數額超過1200萬元,其無須補繳出資的上訴理由,本院認為,即使曹某書所稱因經營等原因,慶瑞都公司的資產數額超過1200萬元屬實,該情形也屬于公司資產增值所致,相應資產的所有權屬于公司,股東對公司的補足出資義務并不因此而免除。曹某書就此提出的上訴理由缺乏法律依據,不能成立。對于曹某書所稱其在公司經營期間投入部分資金的上訴理由,從曹某書提交的證據看,其雖向公司匯入了部分資金,但并未提供證據證實其投入的資金系補足其抽逃的出資,且從慶瑞都公司提交的證據看,曹某書與公司之間也存在借款關系。因此,根據現有證據不能得出該部分資金系曹某書補足出資的結論,曹某書如認為就此與慶瑞都公司尚存在債權債務關系,可另案主張。
實務分析與公司治理建議
Ⅰ、抽逃出資是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所為,一般的小股東沒有機會施展該才能。抽逃出資實踐中非常隱蔽且帶有欺騙性,因此發現抽逃出資如果不借助于第三方的力量比如審計事務所,恐怕很難發現蛛絲馬跡,這就需要小股東未雨綢繆,在未出現紛爭時將如何避免抽逃出資及針對抽逃出資采取的措施寫入公司章程,比如“小股東有權委托審計事務所審計公司財務,費用由公司承擔”,“如果發現抽逃出資,由該股東向其他股東承擔抽逃出資總額的30%的違約責任”等加大抽逃出資股東違法成本,使其不敢輕舉妄動。
Ⅱ、抽逃出資的股東如果轉讓股權,作為受讓方最好在股權轉讓協議中,讓其作出明確承諾其沒有抽逃出資;如果抽逃出資應承擔什么違約責任。
Ⅲ、抽逃出資的股東,由于其他股東、甚至部分管理層、債權人不知情而其還享有如同足額出資的權益比如分紅權、剩余財產分配權、表決權、增資擴股權等,這對其他股東是十分不公平的,也危害了公司的權益,損害公司的債權人的利益,這就需要限制其權利和利益的享有,比如“沒有或者僅有部分分紅權,表決權”等由公司章程作出詳細規定。
法條鏈接
《公司法》(2018)
第二十八條 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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